處理完海鳥議題之後,
後面接踵而來的是最為及手的非法漁業問題,
這問題有個簡稱叫"IUU"漁業==> 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外國人喜歡三個字排比改為縮寫,
IUU之後對應有MCS(monitoring, controll, surviellience)
總之,這是後來許多年許多政府都頗為困擾的問題
如何能夠官兵抓強盜,也是需要花費人力物力的大問題
現在回頭來看,這文字還是寫得有些硬~~~凡人不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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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IUU)漁撈行為之因應
為因應人類對於糧食的需求以及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全球性及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透過國際合作,從各個面向進行管理,以追求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然而部分漁船的作業涉及所謂的IUU(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漁船已成為此類國際漁業管理最大的漏洞。據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表示,印度洋的大型延繩釣漁業漁獲量每年約有七萬公噸為IUU漁船所捕獲,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ICCAT)表示,1999年漁獲量中約有10%為IUU漁船所捕獲,而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CCAMLR)則表示有相當可觀的美露鱈(toothfish,Dissostichus spp.)為IUU漁船所捕獲,海洋法國際法庭亦呼應此說法。因此為杜絕IUU漁船的作業,各國際漁業組織以推動產地證明書配合貿易制裁措施,企圖限縮IUU漁船生存空間,以達到共同打擊IUU漁船為目的。
由於目前由我國人經營而登記為第三國的權宜國籍漁船大多數被歸類為IUU,使我國成為眾矢之的,甚至未來可能被列為貿易制裁對象,為避免影響我國聲譽,業者應予謹慎處理。
IUU定義
究竟何謂IUU漁業?IUU一詞在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CAMLR)會議中首度被提出,特別針對美露鱈之非法捕撈用,後來擴大泛指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之海洋捕撈漁業。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採用之定義如下:
非法漁業(Illegal fishing)包括:
(1)本國或外國漁船未經該國許可,或違反其相關法令,在該國管轄水域內進行的漁撈活動;
(2)隸屬於該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但從事違反該組織通過的而且該國家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之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漁撈活動;
(3)違反國內法或國際義務的漁撈活動。
未報告漁業(Unreported fishing)意指:
(1)違反國內相關法令,未向漁政主管機關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2)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管轄水域進行作業,違反該組織報告規則,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不受管理(Unregulated fishing )意指:
(1)無國籍漁船或屬於非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在該組織適用水域進行不符或違反該組織的養
護和管理措施的漁撈活動;
(2)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的漁撈活動。
IUU漁撈作業牽涉層面很廣,近年來由於漁業資源量日減,漁撈能力過賸,導致國際漁業組織採行越趨嚴格之管理措施,使得IUU漁撈作業似乎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公海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努力量不斷擴張,而開發中國家小規模漁業無報告作業之情況也甚為嚴重,使得國家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可能無法達成其管理目標,並可能導致資源崩潰,或者嚴重影響復育已枯竭種群的努力,亦因此國際間開始採取行動抑制IUU漁業行為。
國際漁業組織之行動
一、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國際行動計畫(IUU-IPOA)
身為全球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IUU漁業對於國際漁業資源之養護及管理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國際間既存的相關條約無法對於IUU漁業產生有效的制裁,FAO漁業部長會議在1999年3月通過羅馬宣言後,同意發展一項國際行動計畫,解決各種形式之IUU漁撈行為,並請FAO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推動處理IUU問題。後於2000年5月在雪梨召開專家諮商會議,2000年10月2日到6日在羅馬召開第一次技術諮商會議,並於2001年2月23-24日召開第二次技術諮商會議,研擬管制IUU捕撈之國際行動計畫草案,提送2001年2月26日到3月2日之第24次FAO漁業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isheriesof FAO)討論通過,送交2001年6月FAO會議通過,該行動計畫(IPOA-IUU)全文詳參(www.fao.org/ DOCREP/003/ X6729e/ X6729e00. HTM)。其內容及精神如下:
(一)所有國家責任
1. 全面履行國際規範,為讓國際法有關規範產生效力,
以防止、嚇阻及消除IUU漁業行為,IPOA要求各國即使
未簽署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等相關公約,都應全面履行
責任制漁業行為準則及相關的IPOA,並積極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或至少遵守其保育管理規範。
2. 沿岸國具有開發與保護其管轄區域海洋資源的權
力,應採取相關的手段與措施以保護及管理其海洋資
源。鑒於許多發展中的沿岸國欠缺偵測IUU漁業的能力,
也期望各國應協助該類國家之能力建構。
3. 船旗國應加強對於漁船在公海作業之管理,實際上因
為許多船旗國沒有盡力履行該項義務,才會導致投機漁
船至該類船籍國註冊,以逃避相關管理措施。
4. 每個國家都應該徹底檢視自己國家有關IUU漁業行為
的相關法律規範,包括是否已善盡身為船旗國、沿岸國、
港口國、及貿易國之責任,才能據以發展或修正管理計
畫。
5. IUU漁業問題存在已久的原因,在於國人的管制措施
不當,許多國家無法約束、控制或察覺其國人在他國或
他船從事漁業行為,亦難以防止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
漁業。但各國仍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國人不得從事
IUU漁業,並共同合作以確認出從事IUU漁業者。
6. 要求所有國家應對此類從事IUU漁業的無國籍船採取
與國際法一致的措施。
7. 所有的國家應透過訊息交流加以合作防範公海的IUU
漁業。
8. 所有國家應立即終止任何有助於IUU漁業的經濟支
助。
9. 加強監控:有效率的監控將使漁政之主管機關得以交
換IUU漁業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防止及消弭IUU漁業,
各國應透過國際漁業組織合作,加強建立國際性合作網
路。
0.為獲得漁民的了解與支持,各國可自發性地透過相關
措施以減少IUU漁業,包括教育宣導、同儕壓力等。
(二)船旗國責任
1. 應加強對漁船之管理,確保國籍漁船不從事、亦不協
助IUU行為。在接受漁船登記前應確保能執行管轄,使
得漁船不致從事IUU行為,而船隻必須先取得船旗國核
准才可在任何水域作業。
2. 加強漁船租賃之管理,不接受亦不租用涉及IUU歷史之漁船。
3. 船旗國應確保本國籍之漁船、運輸船、及補給船不致
從事或協助IUU漁捕行為。尤其是已經確認為IUU船者,
船旗國運搬船及其他船隻不應與該船合作,最有效方法
為禁止海上轉載。
4. 掌握船位是船旗國基本管理方法,對某些漁業,尤其
是遠洋漁業,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可能是唯一可掌握船位之系統,另一方法
為派遣船上觀察員。
5. 鼓勵船旗國發展海上巡邏,發展中國家則可與其他國
家合作以達成目的。
6. 在公海上作業漁船船旗國可授權他國登船檢查,應他
國要求檢視是否涉及IUU行為船隻或參與區域性安排。
(三)沿岸國
1. 沿岸國可採取之方法與船旗國類似,例如建立VMS、
海上觀察員、查緝非法與處罰等。
2. 在專屬經濟海域中對捕魚行為執行有效地監督及控
管。
3. 確保在其海域中捕魚之船隻皆具有沿岸國核發之捕
魚許可。
4. 海上轉運與加工必須取得沿岸國許可,或至少符合其
有關規範。
5. 沿岸國在入漁協定中需詳列入漁船隻及入漁之船旗
國責任,並要求處罰其船隻違規行為。
6. 加強與國際組織間合作與交換資訊。
7. 制定共同入漁規範,以防止IUU行為,例如FFA(南太
平洋論壇)國家已訂定區域性登錄及外國船隻入漁規
範,成效良好。
(四)港口國
1. 港口國措施應符合公正、透明和無歧視的方式執行。
2. 漁船在進港前,港口國可要求外國漁船申請進港時提
供相關漁撈許可資訊等相關管制措施。
3. 倘有證據顯示漁船涉及IUU行為,港口國可以拒絕漁
船進港的要求,或者是同意漁船進港,並進行徹底檢查。
4. 港口國進行檢查時應當收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船旗國
及適當轉送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5. 港口國倘有適當理由懷疑該漁船從事或支援IUU漁業
時,可不准該漁船在其港口卸魚或轉載漁獲物。
(五)貿易措施
透過貿易措施管制主要是希望依據WTO的原則、權利和
義務, 以公平、透明及非歧視的態度進行,以求達到防
止IUU漁獲物之國際貿易,且不對其它漁產品增加非必
要性貿易障礙。可採用方法包括:
1. 各國應採取所有合乎國際法規範之必要措施,來禁止
該類經過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認定,確屬從事IUU
行為的漁船捕獲之漁獲進口,或在其國內交易。
2. 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對於此類漁船之認定,須經共同
同意的程序,並應符合公平、透明、及無歧視原則。
3. 各國應彼此合作,透過相關的全球性及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以制定經多邊同意的貿易管制措施,此措施應
該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而為避免、抵制、及剷除對
於特定魚種的IUU行為之必要做法。
4. 為減少或消弭IUU行為漁獲之交易,可以制定多邊性
魚貨登錄及認證之要求條件,以及其他經多邊同意採取
的合宜措施,例如進出口管制及禁制措施。
5. 各國應採取階段性行動,提升國內市場的透明度,以
追蹤魚貨流通。
6. 各國應採取行動確保本國的進口商、轉運商、購買
商、消費者、機器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業者等相關
人士以及大眾均能瞭解:與認同從事IUU行為之漁船交
易,可能帶來不良後果,各國應考慮採取措施以抵制此
類漁船交易。
(六)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儘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現今在授權、合法權限、會員制
度與地域範圍方面有所差異,其在IUU漁撈均扮演重要
的角色。可執行功能包括如下:
1. 收集與散發IUU漁撈相關資訊,查出從事IUU漁撈船
隻並協調因應措施,並呼籲會員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船隻
未從事IUU漁撈。
2. 採用港口檢查措施,限制海上轉載,並且禁止相關地
域之非會員漁獲在會員國港口卸貨。
3. 採取漁獲證明等貿易文件以及其他相關市場措施。
4. 應鼓勵有實質漁業利益之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至少尋
求與非會員合作之適當措施,並考量賦予區域漁業管理
組織秘書處預先處理IUU漁撈權力,以強化組織因應隨
時產生的IUU行為之功能。
5. 透過限制或禁止不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措施之會
員在其管轄範圍捕魚,以加強彼此的合作關係。
6. 加強資訊交流:會員應該提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關
船隻與其管轄範圍內,包括使用其港口之他國船隻之消
息以及市場資訊,讓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資訊分享中
心。
7. 漁船監督監控體系: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製作統
一資料格式,分享資料與維持系統科技整合之標準,使
得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中立的漁船監控系統之接收
站,以利保護資料並有助資訊交流。
8. 證書與文件制度:建立及重新定義證書與文件制度,
並制訂可行之標準辦法,包括利用電子系統以利施行。
9. 特許管控: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必須確保在其管轄範圍
之特許資源不會導致IUU漁撈。特許規定可以確保船隻
不以經常更換船旗方式取得一個會員以上之配額。也可
以讓發展中國家漁業發展制度化,並讓區域漁業管理組
織資源分配更公平與透明。
0.其他非會員問題:對於非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區
域漁業管理組織應該鼓勵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者至少與
非會員達成「合作」狀態,並應考慮處理非會員從事IUU
漁撈之新措施。
二、國際漁業組織及各國採取之行動
(一)避免國人從事IUU漁業行為
日本要求其國人在非日本籍漁船從事捕撈大西洋黑鮪作
業前須取得許可,此種規範即是要避免其國人在外國漁
船從事IUU漁業。澳洲與紐西蘭則亦制定相關的規定。
在美國則有雷斯(Lacey)法案去遏止該類行為的發生。我
方亦向漁民宣導勿從事IUU漁船工作。
(二)港口國措施
對於違反區域性漁業組織制度的漁獲,禁止其進港或者
卸魚者,目前執行者包括加拿大,歐盟、冰島、日本、
挪威、南非、美國等國家,至於各國對於〝違反〞定義
則視其參與之組織規範或有差異。我國亦禁止權宜國籍
漁船入我漁港卸魚。
挪威、英國與加拿大等三國則透過簽署漁業保育與實施
協定的方式,要求每個締約國必須拒絕從事破壞該協定
相關保育管理措施之漁船進港、卸魚,除了在不可抗力
因素之外。
ICCAT則要求會員國採取港口檢查計畫和限制被認定為
IUU漁船之卸魚、轉載漁獲物等港口國措施。該港口檢查
計畫在1998年生效,要求會員對於在進入其所屬港口的
所有鮪漁船實施檢查程序。倘其他國家的漁船違反該組
織相關規定時,必須提交報告給船旗國以及ICCAT秘書
處,且船旗國必須適當的對該船提起訴訟。
在1998年,ICCAT也通過計畫,各會員國倘發現非會員
國漁船在ICCAT管理的水域從事漁撈作業,且該作業正
破壞ICCAT保育和執行措施,倘該船自願進入該國港口,
則該船必須接受港口國的檢查。如果檢查結果顯示船上
有違反保育措施之漁獲時,則漁船不能進行卸魚和轉載
漁獲物,除非能夠證實該批漁獲物是在ICCAT所轄水域
外所捕獲的。
IOTC於1999年向FAO報告,認為應將港口國措施的目標
瞄準權宜國籍漁船,才能遏止鮪漁業之IUU。雖然IOTC
尚未採取港口國檢查措施,但IOTC要求會員國拒絕權宜
船進港,以減少該等漁船的漁業活動。
(三)市場措施
ICCAT 採行相當多市場相關措施,包括於1994年及1995
年通過的黑鮪行動計畫及劍旗魚行動計畫。ICCAT會先認
定那些國家之漁船對於資源有疑慮之魚種進行捕撈,並
且已影響ICCAT相關保育及管理措施效果時,將要求該
國改正上述漁業活動,倘未改善者,將要求所有會員禁
止從上述國家進口此類魚種。依據此程序,ICCAT在2000
年會議中決議要求各會員國禁止貝里斯、宏都拉斯、聖
文森、赤道幾內亞的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進口。
近十年來,ICCAT針對黑鮪進行統計文件計畫,以處理大
西洋IUU漁船漁獲黑鮪的問題。透過該計畫主要以查明
漁船的船旗國、漁獲的海域及時間,來增加黑鮪漁獲統
計的準確度。依該統計文件計畫的要求,所有會員須要
求每尾進口的黑鮪必須附上船籍國漁獲統計證明文件,
大西洋大目鮪亦將於2002年7月參照該模式要求各國開
立統計證明文件。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CCSBT)在1999年通過一個
近似ICCAT模式的南方黑鮪統計文件計畫,並且自2001
年6月1日生效,該計畫目標同樣是透過監控南方黑鮪
的國際貿易以打擊IUU漁船捕魚。
CCSBT亦在2000年3月通過類似1994年ICCAT採用的行
動計畫,以識別非會員漁船之從事,抵減保育及管理南
方黑鮪的漁撈活動。依該計畫,CCSBT 可以要求其會員
履行其國際責任,禁止已經認定而未能採取改正行動的
非會員處輸入南方黑鮪。
IOTC亦於2001年通過大目鮪統計文件計畫,預計自2002
年7月1日起,IOTC 成員必須要求所有輸入的大目鮪須
附上類似ICCAT黑鮪模式的統計文件,惟圍網及鰹竿釣
船捕獲或者主要以銷往罐頭廠的大目鮪不受該管制。
CCAMLR為高價值並特別因高度IUU捕撈而過度利用的美
露鱈設計完善的漁獲統計文件機制。該機制要求每個成
員確定美露鱈卸魚、輸入或輸出的原始量,並確定是否
符合CCAMLR保育措施。為執行該認定,船籍國對其許可
在CCAMLR公約水域內漁捕美露鱈核發記載詳細之漁獲證
明。完整的漁獲文件跟隨美露鱈漁獲的去處,每個CCAMLR
會員須要求所有在其轄區內卸魚或轉載之美露鱈必須附
上完整的漁獲報表。每個成員並必須將其核發或收到的
所有證明影本迅速提供CCAMLR秘書處,且報告其美露鱈
每年進出口來源及數量。我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議題處理
所謂的「權宜國籍」漁船問題,其中部分係因我少數國
人為規避國內法令之規範,如漁船汰建限制、船員人數
及資格之規定、作業規範及賦稅徵收等,並藉以降低經
營成本,於1990年代開始向日本購買舊船,輸出至管理
鬆散或無實質管理之國家註冊,並於公海作業。我國在
日本中古權宜船成為風潮之前,即在包括中日經貿會議
在內之各種場合與日方交涉,一再要求日方勿再輸出中
古船,製造更多權宜船,惟日方一直未有效處理。之後
由於日本輸出之中古船供不應求,約五年前開始在國內
建造新船再輸出,其中大部份的船旗國均未要求該類漁
船提供漁獲報告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者該權宜國籍
漁船僅領有該國之船舶執照而並無漁業執照,亦不遵守
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保育管理措施,造成漁業資源管理
問題及漁業貿易不公平競爭,成為國際組織關注的另一
項焦點,也是我政府所積極處理的重要議題。
依據各主要國家所提供給ICCAT的IUU/FOC名單上,目
前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權宜國籍漁船約有三百餘艘,其中
日本輸出中古船約有二百艘,臺灣建造輸出新船約有一
百餘艘,其餘為韓國輸出及建造國不明者,此類權宜船
註冊國多為貝里斯、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赤道
幾內亞等國家;由於其部份權宜國籍漁船係由我國人所
經營,基於資源保育之前提下,我國參考前述國際漁業
組織決議,以及中日漁業諮商決議,以推動相關計畫,
減少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之IUU作業:
一、推動中日行動計畫
中日雙方漁政機關於1998年開始就公海鮪漁業管理進行
諮商,經過多次協商,於1999年2月簽訂中日行動計畫,
該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推動鮪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並落實
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的管理,特別針對由日本出口及在台
灣建造之權宜國籍漁船分別制定行動計畫,由日方解體
由日本出口之權宜船,以及由我方開闢管道在臺建造權
宜國籍漁船回籍。雙方自1999年以來之主要執行成效如
下:
(一)收購解體日本中古船
日方目標為解體日本出口之中古船,因此日方與高雄市
外籍遠洋漁船協會進行協商,經過雙方多次諮商,雙方
決議以簽約方式辦理,並議定2001年接受解體之收購金
額為每艘八千萬日圓,2002年為每艘五千萬日圓,2003
年為每艘二千萬日圓,簽約船東必須遵守日方規定,配
合日方管理措施並按期至印尼交船,以進行解體工作,
並且不得繼續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倘違約則必須付出與收購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由於前述收購之總金額遠較日方估計為高,日方為籌措
相關資金,並說服日本政府編列預算,於是與中日業界
進行協商,成立責任鮪漁業機構(Organization of
Promotion of Responsible Tuna Fisheries,OPRT,網
址:www.oprt.or.jp),由日本政府、日本業界以及台灣
業界共同出資,透過該筆基金之運作進行收購作業。
最初登記接受解體之船隻有62艘,部分船東臨陣退出,
經過協商,日本終於在2001年3月與44艘中古權宜船
船主簽訂契約,預計於三年內進行解體工作,交船期限
為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其中2001年解體船為29艘,
2002年為3艘,2003年為12艘,執行迄今已有29艘漁
船解體,日本並繼續推動本計畫。
(二)推動回籍船計畫
我政府目標為開闢管道,使臺造權宜船得以回籍,納入
我國漁業管理體系。基此,為徵詢相關船主回籍意願,
並配合日方之不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2000年一
月二十八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九號公告,
受理1994年後於我國建造、輸出,並由國人經營之權宜
國籍漁船登記申請回籍,至截止日總計有67艘漁船申請
並經審核通過,其中15艘過去在大西洋有作業紀錄,惟
有2艘船在2001年間售出及沉沒,故有65艘漁船參與
回籍計畫。
為配合推動前述新造權宜國籍漁船辦理輸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於2000年10月1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
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六條,同意該類漁船提供至少
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
得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以辦理輸入,在同時
間,國內建造新船除上述條件外則必須有百分之五十一
延繩釣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九方得以其他漁業
汰舊噸數補足。
惟由於汰建資格市場供需不平衡,加以國際間對於權宜
國籍漁船管制有限,使得漁船船主並未配合該計畫執
行,致成效有限。加以國際間在2001年紛紛加強對於權
宜國籍漁船之管制,為順利推動回籍計畫,故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研擬以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方式,俾使
該等漁船得已辦理回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於2001年
9月2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
六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以為
規範。其中第二十六條之二並同意於2000年1月28日
至2002年9月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得以比照國內
新建造漁船方式,取得所有汰舊噸數俾辦理回籍。惟為
期衡平,並課與權宜國籍漁船經營人應誠信履行其相對義務,並以公告方式,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將全部回
籍作業流程納入規範,以求儘速納入管理。
前述法規修正完成迄今,加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的積極推動,計有近三十餘艘漁船提出申請,並且已有
二十二艘漁船獲准輸入,漁業署並呼籲該等漁船船主繼
續提出申請,避免受到國際間之制裁,甚而影響我國際
形象並導致被列為國際上不配合資源管理措施之國家,
而遭致貿易制裁。
二、其他措施
(一)國際漁業組織及日本採取措施
由於日本為主要冷凍鮪類進口國,在管制上扮演關鍵性
角色,日本政府除依據2000年ICCAT之決議,對貝里斯、
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等四國大西洋漁獲進行貿易
制裁外,並參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決議,向其國內有關
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包括要求相關進口商、運搬業者、
漁機具商、消費者不要購買及拒絕運搬權宜國籍漁船漁
獲物、不要賣儀器設備供權宜國籍延繩釣漁船使用,並
將漁船及漁機出口資訊以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輸入資訊
公佈於水產廳之網站(www.jfa.maff.go.jp/FOCHP/
main/index.htm),日本大型進口商相繼表示願意遵守以
上行政指導並開始執行,惟仍有規模小之進口商繼續進
口,或有業者透過其他換旗換名等方式規避之,導致前
述不買指導成效相當有限。嗣後日方續於2001年4月份
通過新貿易管理措施,要求超低溫漁獲進口時,必須提
供該漁船之異動歷史資料,以追蹤該船是否曾從事IUU
或FOC漁業行為,希望經由責任鮪漁業機構推動資訊蒐
集、生態標籤等工作以落實漁獲物管制,並與韓國、印
尼、中國大陸、菲律賓等國家進行諮商,要求共同參與
責任鮪漁業機構,未來更將推動合法執照船登錄制度,
以防杜IUU漁船漁獲之銷售。
(二)我國採取之因應措施
1.禁止權宜國籍漁船以我漁港為營運基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1996年發函,禁止外籍漁船進入
我漁港,對於擅自入港停泊者,將依漁港法規定核處並
勒令限期離港、外籍漁船如有僱用本國籍船員情事,將
函請內政部辦理,倘外籍漁船進入我漁港卸魚,將函請
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關稅局、經濟部商檢局等機關依
規定處理,透過前述規定以禁止外籍漁船停泊我漁港。
2.加強宣導
透過宣導會加強宣導方式,以行政指導要求業者不要再
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以免遭到國際責難與抵制損及自身財
產、利益,主動召集漁撈業者、代理商及在各種漁民集
會場合說明國際間對抗FOC/IUU漁船之各種積極行動,讓存有觀望心態業者了解事態之嚴重性及經營FOC/IUU
漁船之風險,勸導勿經營FOC/IUU漁船,以免遭抵制損
及自身財產與利益。並將相關訊息通知銀行,請銀行對
相關權宜國籍漁船之貸款案審慎因應。
3.研議規範漁船及漁機具之進出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次於中日漁業諮商會議要求日方禁
止其中古漁船以及漁機具出口,並協調包括主管造船業
的經濟部工業局及主管漁船出口的國貿局,建議於外國
籍漁船在我國建造及出口流程中增列相關規定加以規
範,以免權宜船繼續由我國建造產生並遭國際漁業組織
更嚴厲指責與制裁。
4.加強產地證明書驗核及作業管控
各國際漁業組織為加強漁業資源及配額利用之監控,逐
步採取輸出漁獲物須檢附產地證明書之貿易制度,要求
船旗國對所屬漁船之漁獲物應開立產地證明書俾供輸入
驗核。為使我國漁獲物能順利輸銷國外,建立漁獲資料
及船位回報之驗核制度,要求業者速報漁獲種類、漁獲
量,轉載時提供轉載魚種、轉載量、轉載時間、運搬船,
卸售後提供卸售量、卸售魚種,並於達到配額時加列丟
棄量,完成每航次作業並應繳交作業報表等。在資料符
合之前提下,嚴格控管產地證明書之核發,進而達成配
額之監控及漁船作業管理,以消除他國對我國合法漁獲
物是否混雜FOC漁獲之疑慮,以維護我聲譽。
5.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理
前已述及,依新修訂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第二十六條之二,於2000年1月28日至2002年9月
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仍得以比照國內新建造漁船方
式,以百分之五十一延繩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
九得以其他漁業汰舊噸數補足方式,在2005年底前申請
輸入。因此,目前雖無法再以預先讓與汰建權方式申辦,
但仍有回籍管道可資利用,為使我國人再台建造經營之
權宜船能儘速納入軌道,應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
理,以降低外國之責難。
三、最新課題
就在中日雙方計畫推動初具成效之後,新的問題浮上檯
面,日本在2001年ICCAT年會中指控台灣籍執照漁船涉
及洗魚(非台灣籍之IUU船漁獲由台灣籍漁船銷售),在
日本要求之下,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
於今(2002)年5月27日至6月1日在東京召開「非法、
不受規範、無報告(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 IUU)漁撈會議」,其主要目的在確認各國
有執照合法之鮪釣船船主涉及經營FOC/IUU船之關聯
性,並建構將涉入國家列為破壞ICCAT保育管理措施及不配合國家,施以貿易管制之制裁。日本並提出乙份我
合法業者涉及同時經營FOC/IUU船之名單,指認在397
艘ICCAT的IUU名單船隻中,有近250艘漁船與我國船
東有關聯,要求我國核對,表示將於五月份ICCAT東京
會議中再和其他國家作最後確認,並作出制裁建議。
由於目前有許多國內合法執照船船主同時擁有FOC/IUU
船,並且已被ICCAT列入黑名單監控,為了我國產業界
及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呼籲,
權宜國籍漁船船主儘速申請將在台建造之權宜船改入我
國籍,並勿再建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也勿從事IUU漁撈
活動,避免連帶影響我國籍執照船受到制裁。
結語
在推動處理FOC/IUU漁船的過程中,中日間保持密切之
聯繫,自一九九八年至今雙方會談次數已超過二十次,
希望能確實防堵FOC/IUU漁船作業。國際間對於圍堵FOC
/IUU船之動作仍積極推動中。
除南非等國已禁止FOC/IUU漁船在其轄內港口卸魚外,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並將從本年七月一日起透過
各國政府簽發產地證明書方式,進行主要鮪類漁獲物貿
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漁船不合理漁獲數量申報,防止FOC
/IUU船透過合法執照船進行漁獲物貿易,全力壓縮FOC
/IUU船生存空間。我國除須全力支持大西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此項措施,也必須嚴格管控我作業漁船動態及
漁獲狀況,核實簽發相關產地證明書,以避免波及我執
照船受到國際間的制裁。
在此同時,漁業界也必須體認,由於國際局勢之演變,
可預期,未來權宜船的生存空間勢必受到國際壓力的增
加而縮減,國際漁業組織也必須審慎考量處理會員以及
非會員在內在其管轄水域內進行漁撈作業漁船之漁撈能
力管理,才能更周延的保育資源。而欲真正解決IUU乃
至於權宜船問題,仍必須落實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之
行動方案,體認惟有通過「船旗國」負責管理其所屬漁
船、「沿岸國」不提供漁場予權宜船、「港口國」禁止權
宜船使用其港口以及「貿易國」限制其漁獲進口,以及
各國際漁業組織執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等,才能真正杜絕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船之蔓延、滋生,因此,未
來必須尋求更多相關國家的配合以及措施的訂定,才能
真正兼顧到漁業資源保育以及人類糧食安全之需求。
後面接踵而來的是最為及手的非法漁業問題,
這問題有個簡稱叫"IUU"漁業==> 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外國人喜歡三個字排比改為縮寫,
IUU之後對應有MCS(monitoring, controll, surviellience)
總之,這是後來許多年許多政府都頗為困擾的問題
如何能夠官兵抓強盜,也是需要花費人力物力的大問題
現在回頭來看,這文字還是寫得有些硬~~~凡人不好懂
**********************************************************
就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IUU)漁撈行為之因應
為因應人類對於糧食的需求以及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全球性及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透過國際合作,從各個面向進行管理,以追求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然而部分漁船的作業涉及所謂的IUU(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漁船已成為此類國際漁業管理最大的漏洞。據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表示,印度洋的大型延繩釣漁業漁獲量每年約有七萬公噸為IUU漁船所捕獲,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ICCAT)表示,1999年漁獲量中約有10%為IUU漁船所捕獲,而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CCAMLR)則表示有相當可觀的美露鱈(toothfish,Dissostichus spp.)為IUU漁船所捕獲,海洋法國際法庭亦呼應此說法。因此為杜絕IUU漁船的作業,各國際漁業組織以推動產地證明書配合貿易制裁措施,企圖限縮IUU漁船生存空間,以達到共同打擊IUU漁船為目的。
由於目前由我國人經營而登記為第三國的權宜國籍漁船大多數被歸類為IUU,使我國成為眾矢之的,甚至未來可能被列為貿易制裁對象,為避免影響我國聲譽,業者應予謹慎處理。
IUU定義
究竟何謂IUU漁業?IUU一詞在南極海洋生物保育委員會(CCAMLR)會議中首度被提出,特別針對美露鱈之非法捕撈用,後來擴大泛指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之海洋捕撈漁業。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採用之定義如下:
非法漁業(Illegal fishing)包括:
(1)本國或外國漁船未經該國許可,或違反其相關法令,在該國管轄水域內進行的漁撈活動;
(2)隸屬於該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但從事違反該組織通過的而且該國家受其約束的養護和管理措施,或違反適用之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漁撈活動;
(3)違反國內法或國際義務的漁撈活動。
未報告漁業(Unreported fishing)意指:
(1)違反國內相關法令,未向漁政主管機關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2)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管轄水域進行作業,違反該組織報告規則,未予報告或誤報的漁撈活動。
不受管理(Unregulated fishing )意指:
(1)無國籍漁船或屬於非有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員國之漁船,在該組織適用水域進行不符或違反該組織的養
護和管理措施的漁撈活動;
(2)不符合各國按照國際法應承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的漁撈活動。
IUU漁撈作業牽涉層面很廣,近年來由於漁業資源量日減,漁撈能力過賸,導致國際漁業組織採行越趨嚴格之管理措施,使得IUU漁撈作業似乎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公海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努力量不斷擴張,而開發中國家小規模漁業無報告作業之情況也甚為嚴重,使得國家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可能無法達成其管理目標,並可能導致資源崩潰,或者嚴重影響復育已枯竭種群的努力,亦因此國際間開始採取行動抑制IUU漁業行為。
國際漁業組織之行動
一、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國際行動計畫(IUU-IPOA)
身為全球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IUU漁業對於國際漁業資源之養護及管理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國際間既存的相關條約無法對於IUU漁業產生有效的制裁,FAO漁業部長會議在1999年3月通過羅馬宣言後,同意發展一項國際行動計畫,解決各種形式之IUU漁撈行為,並請FAO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推動處理IUU問題。後於2000年5月在雪梨召開專家諮商會議,2000年10月2日到6日在羅馬召開第一次技術諮商會議,並於2001年2月23-24日召開第二次技術諮商會議,研擬管制IUU捕撈之國際行動計畫草案,提送2001年2月26日到3月2日之第24次FAO漁業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isheriesof FAO)討論通過,送交2001年6月FAO會議通過,該行動計畫(IPOA-IUU)全文詳參(www.fao.org/ DOCREP/003/ X6729e/ X6729e00. HTM)。其內容及精神如下:
(一)所有國家責任
1. 全面履行國際規範,為讓國際法有關規範產生效力,
以防止、嚇阻及消除IUU漁業行為,IPOA要求各國即使
未簽署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等相關公約,都應全面履行
責任制漁業行為準則及相關的IPOA,並積極參與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或至少遵守其保育管理規範。
2. 沿岸國具有開發與保護其管轄區域海洋資源的權
力,應採取相關的手段與措施以保護及管理其海洋資
源。鑒於許多發展中的沿岸國欠缺偵測IUU漁業的能力,
也期望各國應協助該類國家之能力建構。
3. 船旗國應加強對於漁船在公海作業之管理,實際上因
為許多船旗國沒有盡力履行該項義務,才會導致投機漁
船至該類船籍國註冊,以逃避相關管理措施。
4. 每個國家都應該徹底檢視自己國家有關IUU漁業行為
的相關法律規範,包括是否已善盡身為船旗國、沿岸國、
港口國、及貿易國之責任,才能據以發展或修正管理計
畫。
5. IUU漁業問題存在已久的原因,在於國人的管制措施
不當,許多國家無法約束、控制或察覺其國人在他國或
他船從事漁業行為,亦難以防止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
漁業。但各國仍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國人不得從事
IUU漁業,並共同合作以確認出從事IUU漁業者。
6. 要求所有國家應對此類從事IUU漁業的無國籍船採取
與國際法一致的措施。
7. 所有的國家應透過訊息交流加以合作防範公海的IUU
漁業。
8. 所有國家應立即終止任何有助於IUU漁業的經濟支
助。
9. 加強監控:有效率的監控將使漁政之主管機關得以交
換IUU漁業相關資訊,才能有效防止及消弭IUU漁業,
各國應透過國際漁業組織合作,加強建立國際性合作網
路。
0.為獲得漁民的了解與支持,各國可自發性地透過相關
措施以減少IUU漁業,包括教育宣導、同儕壓力等。
(二)船旗國責任
1. 應加強對漁船之管理,確保國籍漁船不從事、亦不協
助IUU行為。在接受漁船登記前應確保能執行管轄,使
得漁船不致從事IUU行為,而船隻必須先取得船旗國核
准才可在任何水域作業。
2. 加強漁船租賃之管理,不接受亦不租用涉及IUU歷史之漁船。
3. 船旗國應確保本國籍之漁船、運輸船、及補給船不致
從事或協助IUU漁捕行為。尤其是已經確認為IUU船者,
船旗國運搬船及其他船隻不應與該船合作,最有效方法
為禁止海上轉載。
4. 掌握船位是船旗國基本管理方法,對某些漁業,尤其
是遠洋漁業,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可能是唯一可掌握船位之系統,另一方法
為派遣船上觀察員。
5. 鼓勵船旗國發展海上巡邏,發展中國家則可與其他國
家合作以達成目的。
6. 在公海上作業漁船船旗國可授權他國登船檢查,應他
國要求檢視是否涉及IUU行為船隻或參與區域性安排。
(三)沿岸國
1. 沿岸國可採取之方法與船旗國類似,例如建立VMS、
海上觀察員、查緝非法與處罰等。
2. 在專屬經濟海域中對捕魚行為執行有效地監督及控
管。
3. 確保在其海域中捕魚之船隻皆具有沿岸國核發之捕
魚許可。
4. 海上轉運與加工必須取得沿岸國許可,或至少符合其
有關規範。
5. 沿岸國在入漁協定中需詳列入漁船隻及入漁之船旗
國責任,並要求處罰其船隻違規行為。
6. 加強與國際組織間合作與交換資訊。
7. 制定共同入漁規範,以防止IUU行為,例如FFA(南太
平洋論壇)國家已訂定區域性登錄及外國船隻入漁規
範,成效良好。
(四)港口國
1. 港口國措施應符合公正、透明和無歧視的方式執行。
2. 漁船在進港前,港口國可要求外國漁船申請進港時提
供相關漁撈許可資訊等相關管制措施。
3. 倘有證據顯示漁船涉及IUU行為,港口國可以拒絕漁
船進港的要求,或者是同意漁船進港,並進行徹底檢查。
4. 港口國進行檢查時應當收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船旗國
及適當轉送有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5. 港口國倘有適當理由懷疑該漁船從事或支援IUU漁業
時,可不准該漁船在其港口卸魚或轉載漁獲物。
(五)貿易措施
透過貿易措施管制主要是希望依據WTO的原則、權利和
義務, 以公平、透明及非歧視的態度進行,以求達到防
止IUU漁獲物之國際貿易,且不對其它漁產品增加非必
要性貿易障礙。可採用方法包括:
1. 各國應採取所有合乎國際法規範之必要措施,來禁止
該類經過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認定,確屬從事IUU
行為的漁船捕獲之漁獲進口,或在其國內交易。
2. 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對於此類漁船之認定,須經共同
同意的程序,並應符合公平、透明、及無歧視原則。
3. 各國應彼此合作,透過相關的全球性及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以制定經多邊同意的貿易管制措施,此措施應
該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而為避免、抵制、及剷除對
於特定魚種的IUU行為之必要做法。
4. 為減少或消弭IUU行為漁獲之交易,可以制定多邊性
魚貨登錄及認證之要求條件,以及其他經多邊同意採取
的合宜措施,例如進出口管制及禁制措施。
5. 各國應採取階段性行動,提升國內市場的透明度,以
追蹤魚貨流通。
6. 各國應採取行動確保本國的進口商、轉運商、購買
商、消費者、機器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業者等相關
人士以及大眾均能瞭解:與認同從事IUU行為之漁船交
易,可能帶來不良後果,各國應考慮採取措施以抵制此
類漁船交易。
(六)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儘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現今在授權、合法權限、會員制
度與地域範圍方面有所差異,其在IUU漁撈均扮演重要
的角色。可執行功能包括如下:
1. 收集與散發IUU漁撈相關資訊,查出從事IUU漁撈船
隻並協調因應措施,並呼籲會員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船隻
未從事IUU漁撈。
2. 採用港口檢查措施,限制海上轉載,並且禁止相關地
域之非會員漁獲在會員國港口卸貨。
3. 採取漁獲證明等貿易文件以及其他相關市場措施。
4. 應鼓勵有實質漁業利益之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至少尋
求與非會員合作之適當措施,並考量賦予區域漁業管理
組織秘書處預先處理IUU漁撈權力,以強化組織因應隨
時產生的IUU行為之功能。
5. 透過限制或禁止不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措施之會
員在其管轄範圍捕魚,以加強彼此的合作關係。
6. 加強資訊交流:會員應該提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關
船隻與其管轄範圍內,包括使用其港口之他國船隻之消
息以及市場資訊,讓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資訊分享中
心。
7. 漁船監督監控體系: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製作統
一資料格式,分享資料與維持系統科技整合之標準,使
得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成為中立的漁船監控系統之接收
站,以利保護資料並有助資訊交流。
8. 證書與文件制度:建立及重新定義證書與文件制度,
並制訂可行之標準辦法,包括利用電子系統以利施行。
9. 特許管控: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必須確保在其管轄範圍
之特許資源不會導致IUU漁撈。特許規定可以確保船隻
不以經常更換船旗方式取得一個會員以上之配額。也可
以讓發展中國家漁業發展制度化,並讓區域漁業管理組
織資源分配更公平與透明。
0.其他非會員問題:對於非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區
域漁業管理組織應該鼓勵非會員成為會員,或者至少與
非會員達成「合作」狀態,並應考慮處理非會員從事IUU
漁撈之新措施。
二、國際漁業組織及各國採取之行動
(一)避免國人從事IUU漁業行為
日本要求其國人在非日本籍漁船從事捕撈大西洋黑鮪作
業前須取得許可,此種規範即是要避免其國人在外國漁
船從事IUU漁業。澳洲與紐西蘭則亦制定相關的規定。
在美國則有雷斯(Lacey)法案去遏止該類行為的發生。我
方亦向漁民宣導勿從事IUU漁船工作。
(二)港口國措施
對於違反區域性漁業組織制度的漁獲,禁止其進港或者
卸魚者,目前執行者包括加拿大,歐盟、冰島、日本、
挪威、南非、美國等國家,至於各國對於〝違反〞定義
則視其參與之組織規範或有差異。我國亦禁止權宜國籍
漁船入我漁港卸魚。
挪威、英國與加拿大等三國則透過簽署漁業保育與實施
協定的方式,要求每個締約國必須拒絕從事破壞該協定
相關保育管理措施之漁船進港、卸魚,除了在不可抗力
因素之外。
ICCAT則要求會員國採取港口檢查計畫和限制被認定為
IUU漁船之卸魚、轉載漁獲物等港口國措施。該港口檢查
計畫在1998年生效,要求會員對於在進入其所屬港口的
所有鮪漁船實施檢查程序。倘其他國家的漁船違反該組
織相關規定時,必須提交報告給船旗國以及ICCAT秘書
處,且船旗國必須適當的對該船提起訴訟。
在1998年,ICCAT也通過計畫,各會員國倘發現非會員
國漁船在ICCAT管理的水域從事漁撈作業,且該作業正
破壞ICCAT保育和執行措施,倘該船自願進入該國港口,
則該船必須接受港口國的檢查。如果檢查結果顯示船上
有違反保育措施之漁獲時,則漁船不能進行卸魚和轉載
漁獲物,除非能夠證實該批漁獲物是在ICCAT所轄水域
外所捕獲的。
IOTC於1999年向FAO報告,認為應將港口國措施的目標
瞄準權宜國籍漁船,才能遏止鮪漁業之IUU。雖然IOTC
尚未採取港口國檢查措施,但IOTC要求會員國拒絕權宜
船進港,以減少該等漁船的漁業活動。
(三)市場措施
ICCAT 採行相當多市場相關措施,包括於1994年及1995
年通過的黑鮪行動計畫及劍旗魚行動計畫。ICCAT會先認
定那些國家之漁船對於資源有疑慮之魚種進行捕撈,並
且已影響ICCAT相關保育及管理措施效果時,將要求該
國改正上述漁業活動,倘未改善者,將要求所有會員禁
止從上述國家進口此類魚種。依據此程序,ICCAT在2000
年會議中決議要求各會員國禁止貝里斯、宏都拉斯、聖
文森、赤道幾內亞的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進口。
近十年來,ICCAT針對黑鮪進行統計文件計畫,以處理大
西洋IUU漁船漁獲黑鮪的問題。透過該計畫主要以查明
漁船的船旗國、漁獲的海域及時間,來增加黑鮪漁獲統
計的準確度。依該統計文件計畫的要求,所有會員須要
求每尾進口的黑鮪必須附上船籍國漁獲統計證明文件,
大西洋大目鮪亦將於2002年7月參照該模式要求各國開
立統計證明文件。
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CCSBT)在1999年通過一個
近似ICCAT模式的南方黑鮪統計文件計畫,並且自2001
年6月1日生效,該計畫目標同樣是透過監控南方黑鮪
的國際貿易以打擊IUU漁船捕魚。
CCSBT亦在2000年3月通過類似1994年ICCAT採用的行
動計畫,以識別非會員漁船之從事,抵減保育及管理南
方黑鮪的漁撈活動。依該計畫,CCSBT 可以要求其會員
履行其國際責任,禁止已經認定而未能採取改正行動的
非會員處輸入南方黑鮪。
IOTC亦於2001年通過大目鮪統計文件計畫,預計自2002
年7月1日起,IOTC 成員必須要求所有輸入的大目鮪須
附上類似ICCAT黑鮪模式的統計文件,惟圍網及鰹竿釣
船捕獲或者主要以銷往罐頭廠的大目鮪不受該管制。
CCAMLR為高價值並特別因高度IUU捕撈而過度利用的美
露鱈設計完善的漁獲統計文件機制。該機制要求每個成
員確定美露鱈卸魚、輸入或輸出的原始量,並確定是否
符合CCAMLR保育措施。為執行該認定,船籍國對其許可
在CCAMLR公約水域內漁捕美露鱈核發記載詳細之漁獲證
明。完整的漁獲文件跟隨美露鱈漁獲的去處,每個CCAMLR
會員須要求所有在其轄區內卸魚或轉載之美露鱈必須附
上完整的漁獲報表。每個成員並必須將其核發或收到的
所有證明影本迅速提供CCAMLR秘書處,且報告其美露鱈
每年進出口來源及數量。我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議題處理
所謂的「權宜國籍」漁船問題,其中部分係因我少數國
人為規避國內法令之規範,如漁船汰建限制、船員人數
及資格之規定、作業規範及賦稅徵收等,並藉以降低經
營成本,於1990年代開始向日本購買舊船,輸出至管理
鬆散或無實質管理之國家註冊,並於公海作業。我國在
日本中古權宜船成為風潮之前,即在包括中日經貿會議
在內之各種場合與日方交涉,一再要求日方勿再輸出中
古船,製造更多權宜船,惟日方一直未有效處理。之後
由於日本輸出之中古船供不應求,約五年前開始在國內
建造新船再輸出,其中大部份的船旗國均未要求該類漁
船提供漁獲報告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者該權宜國籍
漁船僅領有該國之船舶執照而並無漁業執照,亦不遵守
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保育管理措施,造成漁業資源管理
問題及漁業貿易不公平競爭,成為國際組織關注的另一
項焦點,也是我政府所積極處理的重要議題。
依據各主要國家所提供給ICCAT的IUU/FOC名單上,目
前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權宜國籍漁船約有三百餘艘,其中
日本輸出中古船約有二百艘,臺灣建造輸出新船約有一
百餘艘,其餘為韓國輸出及建造國不明者,此類權宜船
註冊國多為貝里斯、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赤道
幾內亞等國家;由於其部份權宜國籍漁船係由我國人所
經營,基於資源保育之前提下,我國參考前述國際漁業
組織決議,以及中日漁業諮商決議,以推動相關計畫,
減少大型鮪延繩釣漁船之IUU作業:
一、推動中日行動計畫
中日雙方漁政機關於1998年開始就公海鮪漁業管理進行
諮商,經過多次協商,於1999年2月簽訂中日行動計畫,
該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推動鮪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並落實
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的管理,特別針對由日本出口及在台
灣建造之權宜國籍漁船分別制定行動計畫,由日方解體
由日本出口之權宜船,以及由我方開闢管道在臺建造權
宜國籍漁船回籍。雙方自1999年以來之主要執行成效如
下:
(一)收購解體日本中古船
日方目標為解體日本出口之中古船,因此日方與高雄市
外籍遠洋漁船協會進行協商,經過雙方多次諮商,雙方
決議以簽約方式辦理,並議定2001年接受解體之收購金
額為每艘八千萬日圓,2002年為每艘五千萬日圓,2003
年為每艘二千萬日圓,簽約船東必須遵守日方規定,配
合日方管理措施並按期至印尼交船,以進行解體工作,
並且不得繼續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倘違約則必須付出與收購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由於前述收購之總金額遠較日方估計為高,日方為籌措
相關資金,並說服日本政府編列預算,於是與中日業界
進行協商,成立責任鮪漁業機構(Organization of
Promotion of Responsible Tuna Fisheries,OPRT,網
址:www.oprt.or.jp),由日本政府、日本業界以及台灣
業界共同出資,透過該筆基金之運作進行收購作業。
最初登記接受解體之船隻有62艘,部分船東臨陣退出,
經過協商,日本終於在2001年3月與44艘中古權宜船
船主簽訂契約,預計於三年內進行解體工作,交船期限
為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其中2001年解體船為29艘,
2002年為3艘,2003年為12艘,執行迄今已有29艘漁
船解體,日本並繼續推動本計畫。
(二)推動回籍船計畫
我政府目標為開闢管道,使臺造權宜船得以回籍,納入
我國漁業管理體系。基此,為徵詢相關船主回籍意願,
並配合日方之不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2000年一
月二十八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九號公告,
受理1994年後於我國建造、輸出,並由國人經營之權宜
國籍漁船登記申請回籍,至截止日總計有67艘漁船申請
並經審核通過,其中15艘過去在大西洋有作業紀錄,惟
有2艘船在2001年間售出及沉沒,故有65艘漁船參與
回籍計畫。
為配合推動前述新造權宜國籍漁船辦理輸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於2000年10月1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
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六條,同意該類漁船提供至少
一艘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不足之汰舊噸數
得以其他漁業種類汰舊噸數補足以辦理輸入,在同時
間,國內建造新船除上述條件外則必須有百分之五十一
延繩釣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九方得以其他漁業
汰舊噸數補足。
惟由於汰建資格市場供需不平衡,加以國際間對於權宜
國籍漁船管制有限,使得漁船船主並未配合該計畫執
行,致成效有限。加以國際間在2001年紛紛加強對於權
宜國籍漁船之管制,為順利推動回籍計畫,故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研擬以預先讓與汰舊噸數之方式,俾使
該等漁船得已辦理回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於2001年
9月28日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
六條,並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以為
規範。其中第二十六條之二並同意於2000年1月28日
至2002年9月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得以比照國內
新建造漁船方式,取得所有汰舊噸數俾辦理回籍。惟為
期衡平,並課與權宜國籍漁船經營人應誠信履行其相對義務,並以公告方式,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將全部回
籍作業流程納入規範,以求儘速納入管理。
前述法規修正完成迄今,加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的積極推動,計有近三十餘艘漁船提出申請,並且已有
二十二艘漁船獲准輸入,漁業署並呼籲該等漁船船主繼
續提出申請,避免受到國際間之制裁,甚而影響我國際
形象並導致被列為國際上不配合資源管理措施之國家,
而遭致貿易制裁。
二、其他措施
(一)國際漁業組織及日本採取措施
由於日本為主要冷凍鮪類進口國,在管制上扮演關鍵性
角色,日本政府除依據2000年ICCAT之決議,對貝里斯、
柬埔寨、宏都拉斯、聖文森等四國大西洋漁獲進行貿易
制裁外,並參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決議,向其國內有關
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包括要求相關進口商、運搬業者、
漁機具商、消費者不要購買及拒絕運搬權宜國籍漁船漁
獲物、不要賣儀器設備供權宜國籍延繩釣漁船使用,並
將漁船及漁機出口資訊以及權宜國籍漁船漁獲輸入資訊
公佈於水產廳之網站(www.jfa.maff.go.jp/FOCHP/
main/index.htm),日本大型進口商相繼表示願意遵守以
上行政指導並開始執行,惟仍有規模小之進口商繼續進
口,或有業者透過其他換旗換名等方式規避之,導致前
述不買指導成效相當有限。嗣後日方續於2001年4月份
通過新貿易管理措施,要求超低溫漁獲進口時,必須提
供該漁船之異動歷史資料,以追蹤該船是否曾從事IUU
或FOC漁業行為,希望經由責任鮪漁業機構推動資訊蒐
集、生態標籤等工作以落實漁獲物管制,並與韓國、印
尼、中國大陸、菲律賓等國家進行諮商,要求共同參與
責任鮪漁業機構,未來更將推動合法執照船登錄制度,
以防杜IUU漁船漁獲之銷售。
(二)我國採取之因應措施
1.禁止權宜國籍漁船以我漁港為營運基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1996年發函,禁止外籍漁船進入
我漁港,對於擅自入港停泊者,將依漁港法規定核處並
勒令限期離港、外籍漁船如有僱用本國籍船員情事,將
函請內政部辦理,倘外籍漁船進入我漁港卸魚,將函請
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關稅局、經濟部商檢局等機關依
規定處理,透過前述規定以禁止外籍漁船停泊我漁港。
2.加強宣導
透過宣導會加強宣導方式,以行政指導要求業者不要再
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以免遭到國際責難與抵制損及自身財
產、利益,主動召集漁撈業者、代理商及在各種漁民集
會場合說明國際間對抗FOC/IUU漁船之各種積極行動,讓存有觀望心態業者了解事態之嚴重性及經營FOC/IUU
漁船之風險,勸導勿經營FOC/IUU漁船,以免遭抵制損
及自身財產與利益。並將相關訊息通知銀行,請銀行對
相關權宜國籍漁船之貸款案審慎因應。
3.研議規範漁船及漁機具之進出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次於中日漁業諮商會議要求日方禁
止其中古漁船以及漁機具出口,並協調包括主管造船業
的經濟部工業局及主管漁船出口的國貿局,建議於外國
籍漁船在我國建造及出口流程中增列相關規定加以規
範,以免權宜船繼續由我國建造產生並遭國際漁業組織
更嚴厲指責與制裁。
4.加強產地證明書驗核及作業管控
各國際漁業組織為加強漁業資源及配額利用之監控,逐
步採取輸出漁獲物須檢附產地證明書之貿易制度,要求
船旗國對所屬漁船之漁獲物應開立產地證明書俾供輸入
驗核。為使我國漁獲物能順利輸銷國外,建立漁獲資料
及船位回報之驗核制度,要求業者速報漁獲種類、漁獲
量,轉載時提供轉載魚種、轉載量、轉載時間、運搬船,
卸售後提供卸售量、卸售魚種,並於達到配額時加列丟
棄量,完成每航次作業並應繳交作業報表等。在資料符
合之前提下,嚴格控管產地證明書之核發,進而達成配
額之監控及漁船作業管理,以消除他國對我國合法漁獲
物是否混雜FOC漁獲之疑慮,以維護我聲譽。
5.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理
前已述及,依新修訂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第二十六條之二,於2000年1月28日至2002年9月
28日之間建造輸出之漁船仍得以比照國內新建造漁船方
式,以百分之五十一延繩漁業汰建權,其餘百分之四十
九得以其他漁業汰舊噸數補足方式,在2005年底前申請
輸入。因此,目前雖無法再以預先讓與汰建權方式申辦,
但仍有回籍管道可資利用,為使我國人再台建造經營之
權宜船能儘速納入軌道,應繼續鼓勵尚未回籍者儘速辦
理,以降低外國之責難。
三、最新課題
就在中日雙方計畫推動初具成效之後,新的問題浮上檯
面,日本在2001年ICCAT年會中指控台灣籍執照漁船涉
及洗魚(非台灣籍之IUU船漁獲由台灣籍漁船銷售),在
日本要求之下,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
於今(2002)年5月27日至6月1日在東京召開「非法、
不受規範、無報告(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 IUU)漁撈會議」,其主要目的在確認各國
有執照合法之鮪釣船船主涉及經營FOC/IUU船之關聯
性,並建構將涉入國家列為破壞ICCAT保育管理措施及不配合國家,施以貿易管制之制裁。日本並提出乙份我
合法業者涉及同時經營FOC/IUU船之名單,指認在397
艘ICCAT的IUU名單船隻中,有近250艘漁船與我國船
東有關聯,要求我國核對,表示將於五月份ICCAT東京
會議中再和其他國家作最後確認,並作出制裁建議。
由於目前有許多國內合法執照船船主同時擁有FOC/IUU
船,並且已被ICCAT列入黑名單監控,為了我國產業界
及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呼籲,
權宜國籍漁船船主儘速申請將在台建造之權宜船改入我
國籍,並勿再建造新權宜國籍漁船,也勿從事IUU漁撈
活動,避免連帶影響我國籍執照船受到制裁。
結語
在推動處理FOC/IUU漁船的過程中,中日間保持密切之
聯繫,自一九九八年至今雙方會談次數已超過二十次,
希望能確實防堵FOC/IUU漁船作業。國際間對於圍堵FOC
/IUU船之動作仍積極推動中。
除南非等國已禁止FOC/IUU漁船在其轄內港口卸魚外,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並將從本年七月一日起透過
各國政府簽發產地證明書方式,進行主要鮪類漁獲物貿
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漁船不合理漁獲數量申報,防止FOC
/IUU船透過合法執照船進行漁獲物貿易,全力壓縮FOC
/IUU船生存空間。我國除須全力支持大西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此項措施,也必須嚴格管控我作業漁船動態及
漁獲狀況,核實簽發相關產地證明書,以避免波及我執
照船受到國際間的制裁。
在此同時,漁業界也必須體認,由於國際局勢之演變,
可預期,未來權宜船的生存空間勢必受到國際壓力的增
加而縮減,國際漁業組織也必須審慎考量處理會員以及
非會員在內在其管轄水域內進行漁撈作業漁船之漁撈能
力管理,才能更周延的保育資源。而欲真正解決IUU乃
至於權宜船問題,仍必須落實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之
行動方案,體認惟有通過「船旗國」負責管理其所屬漁
船、「沿岸國」不提供漁場予權宜船、「港口國」禁止權
宜船使用其港口以及「貿易國」限制其漁獲進口,以及
各國際漁業組織執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等,才能真正杜絕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船之蔓延、滋生,因此,未
來必須尋求更多相關國家的配合以及措施的訂定,才能
真正兼顧到漁業資源保育以及人類糧食安全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