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政船從廣東汕頭前往南海,展開護漁維權行動。(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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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仲裁法庭五名成員終於在日前全部完成任命。此法庭之庭長是斯里蘭卡籍法官品托,其他四位分別是代表中方的波蘭籍法官帕夫拉克、代表菲方的德國籍法官沃爾夫魯姆、法國籍法官柯特以及荷蘭籍法官松斯。菲律賓針對與中國大陸有關南海爭端所提出之仲裁要求有了初步結果。一場北京缺席的國際海洋法大戰即將登場。誰會是贏家呢?
倘若法庭裁決對本案不具管轄權,表面上是菲律賓敗訴。但其實不然,因為啟動仲裁就可被視為菲律賓的一項勝利。菲律賓達到將南海問題國際化,迫使北京接受「規則導向」(rules-based)解決爭端的途徑,且獲得國際社會支持,可說是菲律賓的一項外交勝利。
美國、歐洲議會、德國以及東協成員傾向支持菲國採取仲裁方式處理與中國大陸有關南海的爭端。倘若法庭裁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表面上看是北京獲勝,但實際上也不盡然。中國大陸拒絕任命代表中方的仲裁員,拒絕出席仲裁,給國際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任命四位仲裁庭法官的機會。如果北京同意出席,除了可任命自己挑選的仲裁員外,也有權與菲律賓決定另三位仲裁員之任命。此對仲裁過程之辯論應較有利。但北京選擇不出席。
其次,中國大陸喪失在仲裁法庭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九八條第一款規定和二○○六年八月北京所做之聲明陳述法庭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機會,也失去在仲裁庭提出有利南海島嶼主權與海洋權利主張的法律論述。
再者,中國大陸失去向國際社會證明願意接受「規則導向」途徑解決爭端的機會。中國大陸和平崛起、成為負責任大國、採取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信用可能遭遇質疑。
最後,不論訴訟如何進行,也不論會做何種裁決,法官在仲裁答辯論述過程所提出之意見是有可能在未來被引用為不利中國大陸主張的司法判決或權威法律學者之見解。而司法判例與權威法律人士之見解是國際法源之一,有重要影響。
倘若法庭裁決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表面上贏家好像是菲律賓,但實際情況也不完全如此。因為仲裁過程當中菲律賓所請求釐清有關「南海九斷線」(亦即台灣主張的南海U形線)、南沙群島內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永暑礁、華陽礁和赤瓜礁以及中沙群島東部黃岩島的法律地位(以上涉及暗灘、低潮高地、水下海洋地貌、島嶼或岩塊),以及九斷線內相關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之海域和海洋權益之項目無法全然脫離島嶼主權、海洋劃界、甚至歷史性權利問題。一來,中國大陸在二○○六年所做聲明已排除此些爭議適用包括強制國際仲裁在內的爭端解決程序。其次,菲律賓訴訟狀內的論述或所提出之仲裁要求項目,依據國際法「陸地控制海洋」原則,必須先確認島嶼領土主權。因此,似乎菲律賓已間接承認中國大陸對上述島礁之領土主權或相關海洋權益。
此外,由於中國大陸一再表示菲律賓仲裁之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很有問題,且違反雙方在過去一、二十年來所達成之「製造有利南海爭端最終解決之環境,繼續推動對話和磋商」之政治承諾,此將迫使中國大陸在南海採取更強勢作為,也不利當前南海行為準則之協商。上月,中共人民解放軍海軍在南海所進行之軍事演習和遠航訓練,包括南海艦隊在南沙曾母暗沙所舉行之維護主權與海權的宣示典禮,都可被解讀為北京反制菲律賓單方強制提出仲裁的因應作為之一。
最後,倘若仲裁法庭確認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那麼對中國大陸與台灣而言,仲裁過程五位法官的見解,尤其針對菲律賓要求法庭作出裁決之項目(例如裁決九斷線之主張與國際海洋法公約相抵觸)的確有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兩岸在南海相關海域與海洋權利之主張。因為,國際法院、海洋法庭、或國際仲裁必然作出勝訴或敗訴之決定或裁決。不管如何,兩岸應密切注意法庭任何進展,採取必要因應之道。(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